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43号 2004-07-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取消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管理方面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问题 (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的“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制度予以取消。凡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及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三)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及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 各市县局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四)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及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予以取消。该审批事项取消后,各市县局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局另行通知)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予以取消。该审批事项取消后,各市县局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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