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446号 2006-09-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问题。由于我省国税系统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而地税系统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两套软件无法实现无缝对接和数据的共享,因此,我省尚未实现国、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完全统一。鉴于目前我省国、地税部门对尚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经济开发区使用不同编码进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要求,对国家还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有关市局应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其行政区域码第5、6位识别码的统一办法并上报省局,由省局与省地方税务局研究统一确定并下发执行。 二、关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补丁问题。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必须按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补丁的业务流程操作。省局计划于10月完成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的补丁升级工作,之后各地可启动证件的打印和发放。 三、关于临时经营纳税人管理问题。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明确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应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并纳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过去已办理临时登记证件的,可以保留原纳税人识别号,进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启用前,对该类纳税人应缴销发票,收回旧证,不发新证。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对临时登记纳税人和无证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按20位码进行编制,即以上述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加补充码(0)至20位满位。零散税源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也统一按20位码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为:L+身份证件号码+补充码(0)。 四、关于工本费定价问题。根据总局关于国、地税统一收费标准的要求,省局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由省地税局牵头联合向省物价局报批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有关内容将另行通知。 五、关于外框收费问题。根据省物价部门《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省局重申明确我省国税系统不再有偿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外框。 六、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处理问题。在全省国税系统统一换证之前,各地对确有需要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可暂发旧的税务登记证,并按原标准收取工本费,但在比照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补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时不得再次收费。 七、关于联合办证问题。根据总局要求,各地要从便民、利民的高度认识和开展联合办证工作。要主动加强和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就宣传公告、行政区域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编码原则等问题交换意见,协同开展,打好基础。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开展联合办证试点工作,并及时报道和总结经验。 八、关于套印公章和证件验收问题。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可由中标生产厂家套印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如有需要,请各市在统计上报证件印制数量的同时将公章印模一并上报省局。各地在接收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组织验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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