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25号 2007-06-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管理,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中标厂商在湖南省内的销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为中标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 二、经省政府统一招标的中标生产企业及经省局备案的代理商均为我省具备税控收款机销售资格的单位(名单附后),上述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以本单位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如签订购机合同、开具购机发票等),其他未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省从事税控收款机销售活动;未经省局备案,中标厂商不得将销售权自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根据省政府招标文件规定及各中标企业投标承诺,各中标企业在各市州设置的服务网点及人员的情况,必须在相应地区销售前向省局以及所在市州国税局提交正式书面文档备案(文档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中标企业提交的备案文档对相应服务网点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备案或备案文档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中标企业,应限期改正,在改正前中标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在相应地区从事销售活动;限期内未改正的,省局将根据省政府招标文件、各中标企业投标承诺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过程中,发现中标厂商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局反映。 附件: 1.税控收款机中标企业及代理商名单 2.服务网点及人员备案文档内容及格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税控收款机中标企业及代理商名单
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网点及人员情况表 中标生产企业(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售后服务单位(公章): 中标人分支机构□ 代理商□ 1、已建立的服务网点基本情况
2、服务网点人员情况表
3、售后服务体系 (具体文字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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