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1081号 2007-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6]30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对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确定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天存在较大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汇总申报的期限修订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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