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采购[2021]74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30
摘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延迟付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1]741号       2021-4-30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2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一)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29号)明确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网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是本市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在法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政府网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减轻企业办事负担,维护信息公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他媒体重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实施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进一步完善电子卖场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方式规则及流程,实现在线签订合同及在线支付等功能,规范电子卖场交易管理服务,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及资金支付效率。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开展采购活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提交响应文件、在线开标、在线评审、在线质询及澄清、在线投诉及处理、发布(未)中标结果通知、在线签订合同、在线支付合同款项等功能。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物理场所组织开展,相关场所应接入全市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并依法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场所及信息系统共享标准要求的,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开展。

  二、优化政府采购交易环节,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四)优化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增加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入围采购次数,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不定期备案制。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协议定点入围采购由市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结果实行“全市共享”,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进一步加强履约和信用管理,通过市场化竞争手段,引导供应商实行“优质优价”。

  (五)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六)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延迟付款。

  三、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企业权益保护度

  (七)强化政府采购参与企业权益保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机制建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建立政务诚信制度,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预算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九)加强采购活动参与主体信用机制建设。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细化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记录的跨领域互通共享。

  四、有关工作要求

  (十)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内控监督检查,确保优化政府采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处理结果依法予以公开,涉及预算单位责任的并将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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