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52号 2009-05-2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纳税人享受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规定附送相关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备案表放到地税网站,以方便纳税人下载,格式详见附件一)。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其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备案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其相应栏次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由备案机关留存,其余备案表退回主管地税机关,其中一份交纳税人据此进行纳税申报;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逐户制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二),下达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备案权限,省局直属分局由省局负责,各市地税机关的权限自行确定。 (三)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详见附件三),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二、审批管理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针对新税法实施后各项优惠政策内容多、出台时间集中的实际,各地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研究,深入领会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把握好政策界限,并确保在年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程序,严格优惠资格审查。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或已取得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对需要实地核实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层报认定部门的同级地税机关提请复核。在认定部门复核期间,可暂停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对税收优惠事项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复印件的,应要求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优惠事项管理。省局正抓紧与大集中协调有关税收优惠的监管程序及各项表证单书的维护工作,在省局大集中尚未完成修订前,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类事项,应暂通过现行大集中设定的“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流程进行操作,其他备案类事项各级地税部门可暂以纸质方式受理和处理,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备案机关要逐户归档保存,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各项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建立起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政策落实调研,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逐级向上反映,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应在汇缴报告中单独总结。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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