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2006年6月在经营中赠送客户的礼品,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未将赠送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少计提销项税额10,614.84。 2.根据税务局提供的查询信息,2005年10月和2006年6月开具的收购发票里有向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和跨地区收购农副产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377,782.86元,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49,111.77元。 3.2006年6月其他应付款-待查科目50,920.12元未做处理,经自查,实为货物已销售,造成少计提销项税额7,398.65元。 4.2005年12月向供应商接收返利437,604.78元,因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将收到的返利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63,583.60元。 5.2005年列支的管理费-广告费15,120元未支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0元。 6.2003年12月入帐的固定资产未接到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按财务估计入帐价值计提折旧,2004年计提折旧1725553.08元,2005年计提折旧668,303元(2005年延长折旧年限),2006年计提折旧301558.29元,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实地调查 针对该购物中心2006年6月税负低于市局同行业平均税负以及2006年6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两者比值为0.6916<1和该购物中心约谈解释的疑点,评估人员决定开展实地调查,在详细制定了重点调查的项目和内容以及人员配备等工作方案后,经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制作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连同送达回证交于纳税人,对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和库存进行了实地查看,并核对联营、租赁合同。 发现该购物中心2005年免费向其关联单位提供营业场地,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实地又对该单位2005年的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2005年收入、成本、费用指标也异常。 评估人员督促该单位核对POS机收入和销售收入自查,经该购物中心财务人员和信息部人员积极自查发现: 2005年上述关联单位与该购物中心使用同一POS机系统收款,POS机在进行收入归集时,由于系统故障,将该购物中心2005年9、10月部分货物的收入1,048,591.18元记入上述关联单位。 至此评估人员对该购物中心纳税评估的过程、查看的项目和相关资料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证据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并对该购物中心的涉税客观事实进行了确认,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了初步的意见。 (四)评定处理 通过以上评估,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 1.纳税人少缴增值税税135,703.6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已构成偷税。 2.纳税人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向非农业生产单位和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 3.纳税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多列成本,导致2005年虚报所得税亏损额1,670,896.38元,2004年虚报所得税亏损额1,725,553.0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和《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业务科,经综合业务科审核无误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填制《税源管理案源移送清册》,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稽查局查处。 三、评估建议 (一)反映问题 评估人员通过评估确认该购物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违章的事实、手段和方法。 1.2005—2006年6月在经营过程中有赠送客户的礼品行为,但未将赠送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少计提销项税额10,614.84。 2.2005年10月和2006年6月开具的收购发票里有向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和跨地区收购农副产品时开具本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377,782.86元,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49,111.77元。 3.2006年6月其他应付款-待查科目50,920.12元,实为货物已销售,未做收入处理,造成少计提销项税额7,39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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