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5年12月接收供应商返利437,604.78元,将收到的返利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未转出进项税额:63,583.60元。 5.2005年列支的管理费-广告费15,120元,未支付款项记入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2003年12月入帐的固定资产未接到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按财务估计入帐价值计提折旧,2004年多计提折旧1,725,553.08元,2005年多计提折旧668,303元(2005年延长折旧年限),未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7.将2005年9、10月部分货物的收入1,048,591.18元记入关联单位,少申报销项税额178,260.5元。 (二)建议措施: 1.税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做好财务核算和发票的使用管理。 2.督促商业企业正确区分自营、联营户、代销户的税收法律主体地位,依法履行缴纳税款义务。 3.加强对商业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5号文件,规范纳税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4.严格执行国税发〔2004〕年136号文件规定,强化对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的返利和佣金的监控。 5.对企业自查补税项目,应及时督促企业做调帐处理,防止影响后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入库。 6.评估监控人员平时应注意数据的收集,对评估企业注意收集其供货商的付款结算金额,以便在评估供货商时使用。 7.所得税汇算应注意固定资产计价,对建设单位未决算企业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应及时做纳税调整处理。 8.对在商业企业经营场地的租赁业户,应及时进行清查,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9.评估部门应充分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提供的分析指标、分析方法,有的放矢的约谈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四、案例点评 本案例评估类型为大型购物中心的专项评估,评估税种为所有涉及税种。询问的方式为当面约谈,评估结论为异常恶意性结论。 本案是充分应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对大型综合购物中心进行的纳税评估。在选案环节充分利用了信息化手段采集异常指标信息进行积分排序,准确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值得借鉴。在评估分析环节准确运用大量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并注重外围信息的调查和了解。约谈前准备充分,约谈中技巧运用适当,且在约谈中不局限最初的疑点,善于在约谈中发现新的线索,通过合同的审核与实地的查看,使得约谈有的放矢。对评估和管理大型综合购物中心和超市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纳税评估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使得纳税评估工作“评估一点、规范一线、促进一面”、“以管促收”的作用初步得到了体现。本案中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比较注重税收法规的宣传和辅导,充分体现了纳税评估的服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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