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5]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03
摘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条款失效] 沪地税一[1995]44号 1995.8.4 备注:根据沪地税流[2009]18号文件上海地税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三、关于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后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的征税问题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押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
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各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包括各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额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五、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本条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十六、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本条废止]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十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反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反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想各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反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十八、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原征增值税的从1995年1月1日起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十九、关于“电话出装费”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出装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出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二十、关于点心部门168台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关于邮电礼仪活动征税问题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二十二、关于文化培训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向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二十三、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关于学校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本条废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各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在会员退回时予以退还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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