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0]157号 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9
摘要:各单位在向企业发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10]157号                   2010-11-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函[2015]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法规(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鉴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各单位应成立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专题开展企业重组业务各项工作。

各单位在向企业发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附件:

1.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doc

2.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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