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0]15号 2010-06-2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6月11日网发的《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一处。 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一科(处): 近日接到部分市地反映的若干政策问题,为便于全省统一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公路管理局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对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以及公路、航运系统基本支出基数的通知》(鲁财预[2009]22号),凡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公路管理部门,其业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02]10号)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仓库、厂房所需的安全防范距离占用土地,不含仓库、厂房自身占地,也不含企业按规定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固定存放场所、消防通道、事故状态下灭火作业占用和经过的土地和消防演练所占地等。具体免税范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确定、并备案管理。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0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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