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贸公司为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度内存在部分采购未记账,少计部分未取得进项票也未销售,在12月集中以“货到票未到”估价入账。次月及后两个月实现销售时,如实进行申报和抵扣,并缴纳税款。请问该行为是否能构成《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少计或者不计收入的偷税行为?这种对未销售库存未按期客观如实记账,而后补记并在销售时进行申报纳税(实际税款未流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关于偷税的定性和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入账,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度将尚未收到发票已验收入库货物,在12月集中以“货到票未到”估价入账,次月及后两个月实现销售时,如实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此行为不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虚购存货”的偷税行为。但月初未用红字冲回违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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