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5]1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3-02
摘要:前条所述外籍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地税发[2005]11号      2005-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删去第六条第五项。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等有关材料”。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修订内容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七条“七日”、第十二条“七日”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河北省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其他人员。

  第三条 前条所述外籍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地税涉外税收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外籍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一)对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职的外籍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外籍人员在本单位任职、履约、从事劳务等情况,并将办理登记情况通知其本人。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新到职的外籍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外籍人员到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须对本办法所述的任职、受雇外籍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料为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籍人员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三)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四)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

  (五)[条款删除] 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部分废止]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一)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7日内,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联系电话、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还须一并报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将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7日内,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还须一并报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应提供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各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须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后7日内,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机构,在双方签定聘书后7日内以及向外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在支付所得前7日内须将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他国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省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我省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相关的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有关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 外籍人员增减变动或外籍人员登记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将人员变动或变更内容在次月申报缴纳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外籍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征收部门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所得不便于向企业办税人员公开的外籍人员,须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国税、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取得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税目征税。

  第十二条 [部分废止]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须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解缴所扣缴的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合并由境内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之一。纳税人决定采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方式的,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我省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活动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资料和《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对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若发现纳税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要求其提供公司证明文件、原始工资单原件或复印件及境外会计师公司证明等材料。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了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四)独立劳务人员、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或提供税务备查资料,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纳税人所得项目的性质及金额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有其他情况的。

  第十六条 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但因调职、调岗等原因使工资薪金收入发生变动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而被主管地税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 外籍人员所属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有税收协定,其纳税事宜协定有规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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