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1]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18
摘要: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融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1]20号     2011-04-1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一)大力挖掘和培植上市后备资源。开展“百家企业上市工程”,全省每年报会企业要达到20家以上,报辅导企业保持在30家以上,重点推进类上市后备企业保持在50家以上,重点跟踪、动态管理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着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引入风险投资,全面提升企业品质。今后,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优先从引入风险投资的后备企业中遴选。

  (二)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支持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努力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优先办理立项审批、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税收、环保等重大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主动介入,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应优先快办,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的,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合理选择上市途径,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交易股权,加强资本与技术的对接。

  (四)重奖上市企业。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金;对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上市可采取分阶段的补助或奖励,减轻企业上市成本。

  二、推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不断提高证券化率

  (五)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市州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ST上市公司开展资产重组工作,化解风险隐患,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再融资能力。对于业绩无法好转的上市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其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质资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六)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便捷服务。

  (七)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并购重组。组织引导省内国有企业(集团)和投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省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功能,运用股权转让、股份合并、吸收合并等手段,加快推进国资、国企的开放性和市场化重组,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证券化率。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促进资本要素集聚

  (八)做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财政投入、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循环等方式,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与发展,壮大全省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九)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降低创投机构投资风险,吸引创投机构对我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在省政府设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

  (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扶持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股权类投资企业在鄂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省内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对于股权投资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省内困难企业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拓宽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十一)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充分利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纳入股权投资企业国家备案管理试点地区的契机,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户,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试验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的“资本特区”。积极帮助落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国家备案,提高募集资金的信用和能力。

  四、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支持省内符合发债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着力推动我省传统优势行业和一批重点企业的发债融资工作,实现规模优化和扩张、技术改造和升级。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融资,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改善我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本土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区域性债券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债券承销业务;支持具有承销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五、发展融资租赁和信托业务,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十四)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形成龙头效应,带动区域业务发展。积极发展非银行系租赁公司,形成聚集效应。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省及省以下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十五)推进信托产品和业务创新。支持省内信托公司加快改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鼓励信托公司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十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体系建设。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知识资本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探索形成科技成果资本化的模式,促进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要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要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并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要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共同为商业银行开展企业股权出质融资业务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六、加强场外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十七)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区和宜昌高新区创造条件尽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和奖励政策,培育更多的优质市场主体,引入有实力的券商和中介机构,为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奠定基础。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试点探索,疏通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进出通道。凡我省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首次成功挂牌且交易股权占总股本比例达到10%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八)加快推进产权市场发展。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规范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股权交易和质押融资创造条件。通过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载体,以交易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发展金融资产交易和文化艺术品交易等要素市场。

  七、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十九)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做大做强。推动省内证券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控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支持证券公司在省内拓展企业财务顾问、改制辅导、保荐承销等业务。鼓励省内证券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收购、兼并、增资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发展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十)大力引进中介服务机构来我省发展。为资本市场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不足,已成为影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要大力引进国内外规模大、实力强的证券、期货公司以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落户我省,鼓励其将总部迁至我省或者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各市州要制定优惠政策,对新落户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对其承担的租赁费、契税、房产税等办公用房支出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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