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但地方上也有特殊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定: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丢失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作了明确规定。而总局未规定,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可凭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法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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