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0]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9
摘要: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提供,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90号          2010-05-19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下称“基本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提供,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是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并由系统打印封面的报告。

  三、省国、地税局将加大对税务机关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的检查力度,并纳入执法检查考核。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