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一批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请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否只要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税款,使用过后销售都可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上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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