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要点提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要点提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要点提示: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要点提示: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首次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转让时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要点提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评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要点提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6日起,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8号)
要点提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
要点提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规定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
要点提示: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01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通知明确,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201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自2015年2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014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4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3),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其它新政策
失业登记可在常住地
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失业登记不再有户籍之分。新《规定》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食品抽检不合格封库存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高铁设计规范实施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今天起实施。它是在系统总结我国时速250至350公里高速铁路建设、运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发布的我国第一部高速铁路设计行业标准,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
国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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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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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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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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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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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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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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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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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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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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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税务局不休息 |
地
税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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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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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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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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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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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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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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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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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税务局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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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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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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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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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