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9
摘要: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1-29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和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3)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2中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5%;附件3中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三、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月将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4),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汇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四、以上单位发生汇总纳税以外其他应税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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