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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