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6]125号 2006-10-27 税屋提示——依据苏政办发[2015]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需要作新的调整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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