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09-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3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xls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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