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1132号 2015-12-30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转发给你们。为及时贯彻落实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统筹,迅速行动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税务总局已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自2016年1月4日起主动将相关服务事项通过公开“二维码”的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社会公众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方便纳税人、社会公众扫描以获取相关资讯。各市国税机关“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具体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信息部门密切配合。 二、统一到位,多管齐下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目前“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两类,税务总局已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形成“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并统一制发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应首先不折不扣地将此110项服务事项的“二维码”实现覆盖宣传。省、市国税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税务APP、“税企通”、国税微信和微博等网络化平台主动公开和推送“二维码”。各市国税局要统一印制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和宣传手册等,摆放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各办税窗口、资料架等明显位置,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和12366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联合地税部门,实现联合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我省国税系统的“地方适用事项”将由省国税局统一对地方性业务进行梳理后,再生成“二维码”予以公开,相关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三、加强沟通,及时更新 各地国税机关在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中,应注重畅通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区落实工作的亮点和成效,及时报告至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同时,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将对“二维码”适时更新,各级国税机关应注意在相应的宣传资料中予以同步更新。 (联系人: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温芳芳,联系电话:020-383589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