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被激励方放弃行权的税会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18
摘要:股权激励实际是构成了职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的业务。

股份支付被激励方放弃行权的税会处理

  企业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相对来说比较常见,上市公司也经常披露相关的情况。本文讨论的情况是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权,这种情况可能在非上市公司会相对比较普遍,两者虽分别由激励方与被激励方采取了主动权,但结果是一致的,即,股份支付计划都被取消了,未完成股份支付计划,两者的会计处理也类似。

  一、案例背景

  有专业机构朋友问:某新三板公司实行了三年期的股份支付计划,前2年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都计入了相应年份的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并确认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到第三年员工放弃行权,这该如何处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

  笔者当时只对其提问进行了简单的解答,但鉴于有多年专业机构从业经验的财务人员也对此问题有所疑惑,笔者拟在此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解答。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改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IPO最终实现上市,这是大多数创业者的梦想。但仅凭老板一个人是无法实现目标的,通常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吸引优秀人才,在IPO公司很迫切也很普遍,对于已上市公司来说,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成果也需要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也会经常进行股权激励。

  可见股权激励实际是构成了职工薪酬的一部分,是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的业务。

  二、案例解析

  笔者曾在《IPO企业股份支付税会问题》一文对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的区别进行了一些辨析,根据案例背景,结合新三板公司的属性,通常企业对股份激励计划不会设定过于苛刻的行权条件,还是以服务年限及在职为核心。

  针对本案例,该企业前2年已经确认了对应的股份激励费用,三年期的最后一期,被激励员工放弃了行权,原因不是服务年限或者利润等考核指标不符合既定的业绩条件,而是由于股票价格这一非可行权条件。

  即,该企业员工认为行权日股价低,行权价高,或者未来公司股票转到主板交易的可能性低,总之,员工在服务年限内提供了既定的服务,如果有业绩考核的,也满足了考核条件。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了行权,主要原因是对公司当前及未来股价无信心。

  对于本案例,假设授予日在2018年1月1日,在授予日不可立即行权,当然员工也未开始就新激励计划实际提供增量服务(有了激励,被激励对象大概率更卖力),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假设该新三板公司对包括CEO、CFO等10名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每人授予1万股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是6元/股,获得股权激励的高管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在第三年可以按照3元/股的价格行权,假设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3元,根据最终行权数量,公司向受激励者新发行股份若干。

  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资产负债表日,假设公司高管团队比较稳定,两年内无人离职,在两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其他资本公积。

  两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1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费【10*1*3*(1/3)】  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按照预计可以税前扣除为前提确认的,假设年底股价7元/股,具体原因见下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1*(7-3)*(1/3)*25%】  3.33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3

  201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费【10*1*3*(2/3)-10】  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假设2019年12月31日,股票价格为9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1*(9-3)*(2/3)*25%-3.33】  6.67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7

  2020年底,股票价格4元,员工不行权,前期已经确认的管理费用、资本公积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可以冲销。如期所述,本例中,高管已经提供了第三年的服务,只是由于股票价格经过三年后并未增值,对员工没有吸引力,所以放弃行权,股份支付已经满足了员工服务期限等非市场业绩条件。

  所以2020年12月31日,还需要确认: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费【10*1*3*-20】  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员工放弃行权,计入管理费用的股权激励费在税前永远不得抵扣,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将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减。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三、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以上案例是基于员工对股价不满意而放弃行权,处理方法与企业主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类似,即对股份支付计划加速行权,期权费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在公司制定股份支付计划之时,约定了业绩条件作为可以行权的前提条件的情况。如果业绩不达标,前期确认的期权费要进行冲销,但如果在年度终了之前预判全年业绩难以实现,实务中有两种观点,分别是股份支付计划作废和取消,如果是作废则相当于业绩不达标,可冲销以前确认的期权费;如果是取消则按照加速行权处理。

  对于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情况,在未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假定之下,根据是否考虑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区分为不考虑和考虑两种。而证监会会计部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观点都是后者,拟IPO公司和上市公司需给予重视。

  最后,如前所述,基于业绩很可能不能满足提前设定的业绩条件的,企业主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按照证监会会计部的意见是加速行权。这可能处于两方面考虑:

  ①会计准则层面并无取消和作废股份支付计划而适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分;

  ②如果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可以对前期计提期权费用进行冲销,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会计操纵。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10月的解析——

股份支付准则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现行制度中没有涉及,实务中通常是作为表外项目反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市场迫切需要规范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发布使企业的股份支付有则可循。

  (一)股份支付的内涵入分类

  新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就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

  (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范了会计处理方式,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等待期的会计处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完成等待期内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长远利益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3.可行权日(从可行权日至行权日之间的期间)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已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4.行权日的会计处理。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会计处理基本同上,不同之处在于要区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①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②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理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地增加所有者权益。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因为最后支付的是现金而不是股权,所以增加的不是资本公积,而是负债,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三)对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原《公司法》第149条限制发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股权激励一直在国内受到限制。《公司法》的修订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这一僵局打破,通过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新准则的发布将使企业在操作时有则可循,但由于股份支付将按权益工具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的业绩影响偏负面。

  对于存在等待期的股权支付方式,企业有调节利润的可能。记入当期成本或费用的是在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以前估计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胡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这样,为仅公允价值可以调整,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的估计和最可能的业绩结果也是强以被操纵的,企业可能会根据这些估计设置“秘密准备”。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