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日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

  (三)企业在开办费用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在建工程中的人员工资、在生产成本中的人员工资如何税前扣除。这些工资费用虽然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全部进行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但会通过以后的摊销、折旧和产品销售时的成本结转影响企业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在发生当时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在以后摊销或计提折旧时再进行调整。

  三、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一)、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分为“老基金结余”和“新基金结余”。

  “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

  “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

  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工效挂钩工资的种类

  目前工效挂钩制度计算效益工资办法有三种,系数挂钩办法、定率挂钩办法、两低于挂钩办法。

  (一)系数挂钩办法

  主要是指由有关部分指准实行的老工效挂钩办法。这种方法是给工资基数确定一个系数,以控制可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从过去给的系数的大小来看,系数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并非计算出来的效益工资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劳动部门(国资委)确定的系数工效挂钩方案中,效益工资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0%(25%)的部分可以全部作为效益工资,10-25%(25-45%)的部分,最高可提取50%,25-40%(45-60%)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40%(6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1、制定系数工效挂钩方案的机构

  1)国资委。各级国资委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这部分企业是有国资委文件列举名单。

  2)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除国资委制定方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

  2、允许实行系数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条件

  对新办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

  (2)上年度盈利;

  (3)人均工资水平高于960元;

  3、系数工效挂钩工资制度中的有关指标

  1)效益工资。企业根据某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的效益状况和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扣税前扣除的工资增减量,金额上也等于本年可税前扣除工资与工资基数之间的差额。当效益增长时,效益工资为正数,效益下降时,效益工资为负数。

  2)实现效益。是指未扣除效益工资前利润。

  3)工资基数。计算效益工资的基数一般情况下为上年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上年税前计提工资总额,加上动用的以前年度新老基金金额,如果上年允许计提的效益工资没有全额发放,部分转为新基金结余的,应扣除转为新基金结余的部分。工资基数一般不应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况的,工资基数可进行调整:

  (1)当年招用人员的。

  (2)当年改组改制,企业分立减少人员或合(兼)产增加人员的。

  (3)政策性调整工资的。

  工资基数调整的金额=人员变化数*按人员调整前的工资基数计算的人均工资。

  工效挂钩制定方案部门调整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的,增加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4)效益基数。已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完成的利润为计效益工资的效益基数。新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实现利润数为效益基数,上年实现利润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效益基数。效益基数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二)定率挂钩办法

  如果企业当年实现的效益超过效益基数,企业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如果企业当年实现的效益低于效益基数,企业工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下浮动。

  (二)两低于挂钩办法

  即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效益总额增长速度,人均工资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由出资人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制定工效挂钩方案,主要是指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实施的时间、条件。自2006年度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持续生产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查帐征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在符合“两个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条件下,允许税前扣除。采用“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凡不按集体协商工资办法执行的,则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执行。

  2、两低于工资制度中的指标。凡符合规定条件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均应按“两个低于”标准税前扣除。为简化操作,“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以工资总额增长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率为计算指标。

  工资总额指标为“实际发放的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薪金支出”,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100%;

  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会计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基数)/经济效益基数×100%。

  初次实行“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的确认按企业上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人数平均数=1—12月数字加权平均);非本地外来人员就业人数的确定,凭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经济效益基数可以选择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前三年利润总额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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