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年度分别以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为工资基数,以上年度利润总额为效益基数。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其工资总额可维持上年基数。 亏损企业亏损额的减少不得作为经济效益增长指标。 3、适用两低于工资办法企业的纳税调整。采用“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和实际发放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增长率如高于经济效益增长率,则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扣减至工资总额增长率等于经济效益增长率,扣减额作为纳税调整增加。 扣减额计算公式:当年扣减的工资=工资基数*(工资增长率-经济效益增长率) 4、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企业因成建制划入、划出而发生的人数变动,可按规定相应调增、调减工资总额基数(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可按其工挂基数确定;原实行计税工资的,可按初次实行“两个低于”协商工资的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确定)。 5、其他。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仍按原工效挂钩办法执行。 (四)、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程序 1、申办或制定工效挂钩工资方案。符合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企业向为其确定工效挂钩工资方案的部门申办工效挂钩工资方案,或者由其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工效挂钩方案。 2、申报备案。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将工效挂钩方案和上年度会计报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3、效益工资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申报表前,将《工效挂钩企业计提效益工资清算表》和《“二低于”工资清算表》提交给税务管理员审核。税务人员根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效益工资的计算规则,审核企业效益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4、申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企业根据确定的效益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比较,实际发放数大于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之和的,大于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有新老工资基金结余的,动用的新基金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动用的老基金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放数不大于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之和的,可全额申报税前扣除,结余的效益工资可作为新工资基金结余,作为以后年度效益工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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