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12字诀,轻松搞定“营改增”全部免税优惠

来源:连财 作者:连财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注】本文摘自《连财:营改增全面推开与抱拥》

第二章  营改增税收优惠与跨境服务退免税

第一节 国内增值税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    

主要涉及免征的项目(口诀)有:文教卫民、劳食住行、金(融)技(术)不(动产)代(收政府性基金),具体如下表: 

口诀

免税

免税具体范围

不免税的相关服务

纪念、博物、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科技、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免

职业学校出资设立和管理且收入归学校的企业,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不含融资租赁、广告和其他现代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桑拿、氧吧和其他生活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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