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7]3号 2007-01-0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60元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每人每年平均8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平均1200元,使全省“五保户”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县(市、区)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07年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80%的县(市、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4080万人;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从2007年至2009年,用3年时间将全省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对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逐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力度。对结核病人、血吸虫病人以及确诊为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病人,继续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费用。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八、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和20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省基本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九、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市、县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地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筹集解决。 十一、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3:7比例负担。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所需资金,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水利、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逐项制定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把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大力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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