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30号 2000-0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5.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6.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7.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8.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废止]关于执行日期问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