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上表“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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