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似乎正渐入“佳”境,最近我们处理了数起涉及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案例,据称有的省份在密集检查中。下面结合我们的理解,简要谈谈这种情形需要关注的事项。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高压打击的同时,另一种虚开在逐渐的被税务机关重视,并且也在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那就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今天笔者就结合碰到的几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每一位阅读到本文的朋友。 一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体就是需要列成本,在进行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没有正规的发票或者想要虚增相关成本,就找到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个体户或合伙企业(比如医药类的所谓CSO公司)等,以支付一定的开票费方式,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成本扣除。但是作为开票公司,往往会给很多需要发票的主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保不住哪一次出现问题,被税务机关盯上,顺藤摸瓜,找到了所有受票企业,也可能是开票公司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直接不申报,直接跑路,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找到受票公司。等等,可以说只要是接受了没有实质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目前的形式,有很大可能或早或晚地被税务机关发现。 如果收取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如何处置? 首先,要对这种行为有一个充分的,正确的认识。如果税务机关对受票主体进行了纳税评估,受票主体必须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尽可能的在这一阶段将案件解决,该列成本项列成本项、该说明说明、该准备证据准备证据,就是不要等不要靠。当然这很难,但是由于情况特殊,并不绝对必然是直接调整税前扣除补税一条路等着跳。 如果很不幸,案件进入了稽查阶段,那么有可能是前期没有处理好相关事项,也有可能税务机关认为已经构成违法,很有可能会被出具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书,在这个阶段,也不要盲目悲观!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例如,可能会以哪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只有“专用”这两个字之差,但是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基本上是因为进行了虚抵进项税,但是如果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能力,所以虽然叫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受票方,可能涉及的却是所得税问题。但是有个问题就是,基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底应当予以什么定性。 是定虚开发票?还是偷税? 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三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分别是: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意看,这里面可没有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票是专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第二条里面却明确规定了让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此可以推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并且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还同时规定: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前述规定来看,虚开普通发票似乎和专用发票一样都要考虑开票方和受票方两方。 但当我们反观刑法体系下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规定,不禁会产生迷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十分简单: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显然这并没有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行为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体在刑法上并没有认为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刑法规定如此,甚至都没有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司法解释。 很显然,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受票主体到底应该以什么为法行为定性,现在还不是很明确,但是千万不要小看这一问题,税务机关给受票企业以哪一种违法行为定性,将决定着案件未来的走向,将决定着受票主体到底补交多少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决定了受票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将案件隔离在刑事风险之前。如果稽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而被建议直接移送至公安机关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毕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四十万以上的就应当被立案追诉了。如果受票主体不对即将立案或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进行专业的沟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而没有任何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将会面对十分严重的后果。 最后对于补交多少税款,是采用核定法还是利用28号公告来确定成本,笔者认为不能固化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选择有利于受票方主体的方式,还有可能被要求补交开票主体因为没申报而少缴纳的增值税,这应该被引起重视,如何理清增值税税款和所得税税款的法律关系和区别,也是受票主体需要提前做足功课和税务机关进行深入沟通的问题。 不过普通发票还有一种所谓的“抵扣”增值税的现实情形,即差额抵减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情形,这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责情形。 鉴于虚开普通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原因,对于受票主体更应该谨慎处理,既要保证人身自由,又要保证经济利益在一定合法范围内予以保障,当然了最为重要的是,不要在接受没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好好的税务业务有多条路,选择一条不被自己控制的路来走,将失去控制力。 最近我们在接受有的企业是代账公司在做账,有一些发票是对方想办法处理的,还有一些直接列支没有名头的咨询费等,有的流动了资金,有的没有流动,还有当下进行的医药行业的费用大检查,CSO服务能否经得起考验,恐怕更是企业老板们需要考虑的了。 而财务人员,往往有时成为被甩锅的对象,有效保护自己的职业安全,也是要充分有警惕性了。不过有的财务人员可能比较“聪明”,直接给业务人员拒了报销,或者报销后作纳税调整税前未扣除或抵减增值税,经过解释没有造成危害税收结果的,宜不能简单让补税处理。 如果你有此方面的问题或咨询,法税小组可以为你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本文作者,姜瀚钧先生,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律师,大力税手法税小组争议解决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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