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木水想继续就这个重要的原则进行举例探讨,希望通过本期文章,能够为水友们在判断一些新业务经营模式的税务处理时,提供一点有用的建议。 举个栗子 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属于百货零售企业,在业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以及群众消费模式的转变,网购逐渐成为消费的主流模式,这对甲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打击。甲公司管理层看到了近年来,内容电商平台的发展与其对流量粉丝的吸引,希望通过内容电商平台为媒介,以“互联网+零售”的方式为自己的业务带来新的发展,但是其管理层与整套业务运营管理班子都不熟悉该行业。 好人有限公司经营的“好人无限”公众号,其内容比较受时下网友的欢迎,现在已经拥有过百万的粉丝,并且还以较高的速度在不断增加粉丝数量。甲公司希望借助“好人无限”公众号的粉丝和吸引的流量,开拓自己的零售业务,所以决定与好人有限公司合作。好人有限公司经过对甲公司的考察,认为甲公司经营的商品属于优质国货,其业内知名度也较高,值得在公众号中推广,并且也有意把流量转化为经济收益,所以决定与甲公司合作并在公众号中推广其商品。 但是,好人有限公司专注于公众号内容的品质,也不懂得网络销售的运营方式。此时,两公司就找到小缘有限公司合作。小缘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的公司,对各类商品的网络销售拥有独到的经验。 为此,三方约定进行如下合作: 1.甲公司、好人有限公司和小缘有限公司合作在网上推广甲公司经营的商品; 2.甲公司保证商品的质量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3.好人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网络平台并进行运行维护,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平台用于展示甲公司经营的商品; 4.小缘有限公司负责通过各种引流方式把“好人无限”公众号的粉丝引流到网络平台,并通过专业的服务方式促成粉丝与甲公司达成商品买卖交易; 5.甲公司通过平台实现销售的商品,其销售额(不含税,下同)的15%支付给好人有限公司作为服务费; 6.小缘有限公司为了完成本次合作,向某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派遣服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运营引流、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人员,每月固定支出劳务费50000元(不含税),该部分费用甲公司实际承担,但要求小缘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作为支出凭证; 7.好人有限公司收到甲公司按照销售额的15%的服务费后,其中的10%(即销售额的1.5%)支付给小缘有限公司作为服务的费用,小缘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给好人有限公司。 经过6个月的运作,三方合作运营的业务取得较大的发展,累计已实现通过网络平台实现销售额5000万元,现在准备按照合作协议结算第一期的款项。 那么问题来了,上述的三方合作经营业务中,好人有限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应该按照什么项目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实际由甲公司承担的每月5万元劳务费,小缘有限公司要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给甲公司,能否不开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作为甲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好人有限公司按照销售额的1.5%支付给小缘有限公司的服务费是什么类型的服务,小缘有限公司应该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下面木水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分析解答上述的几个问题。 一、好人有限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 好人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网络平台并进行技术维护,确保平台的稳定与通过平台交易的安全性,允许甲公司在平台上展示其经营的商品并打上甲公司的品牌,消费者通过平台与甲公司达成商品的买卖交易,此时,好人有限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是信息系统使用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一种,在6个月的合作运营中,通过平台达成销售额5000万元,甲公司需向其支付750万元(5000*15%)的服务费,好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并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每月由甲公司5万元劳务费实质上相当于什么服务 这每月由甲公司承担的5万元劳务费性质就比较难判断了。首先小缘有限公司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完成运营引流、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工作,对于小缘有限公司来说,是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其取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同时,合作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实际由甲公司承担,所以甲公司会支付5万元给小缘有限公司作为补偿,由于甲公司是国企,实务中国企的大部分对外支付业务,都需要发票作为凭据的,此时,小缘有限公司应该按照什么项目来开发票才合适呢? 从业务的经济实质来看,本次合作,甲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好人有限公司的平台并借助其经营的公众号的吸粉能力实现网络销售的目的的,而好人有限公司只负责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因此,售前服务、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运营的工作本来应该由甲公司自行负责,只是由于甲公司对电商的运营不在行,需要引入小缘有限公司这个电商运营的专业公司代为实施运营工作,所以,小缘有限公司在经济实质上是向甲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中的综合运营服务,小缘有限公司在6个月合作运营中,应收取的用于补偿其劳务费支出的30万元(5*6)属于提供综合运营服务的对价,所以,小缘有限公司应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综合运营服务项目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并按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那么,甲公司能不能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的业务,我们可以看成是小缘有限公司和甲公司共同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同时根据约定支出由甲公司承担,所以小缘有限公司可以发票和分割单(这里的分摊是甲公司承担100%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0元,而甲公司以小缘有限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承担30万元的支出。当然,还是那句话,实务中大型企业或国企的对外支付基本都需要发票作为支付凭据的,所以基本都需要按照前述的企业管理服务开具发票给甲公司。 三、小缘有限公司向好人有限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 同理,在本次合作中,本来应由好人有限公司负责把公众号的粉丝引流到其网络平台上,使其可以接触平台上展示的甲公司商品,从而促使其与甲公司达成交易,但是,由于好人有限公司并不熟悉引流和推广商品,需要引入小缘有限公司代为实施上述运营管理工作,所以,小缘有限公司在经济实质上是向好人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中的综合运营服务,小缘有限公司在6个月合作运营中,应收取服务费的75万元(750*10%)属于提供综合运营服务的对价,所以,小缘有限公司应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综合运营服务项目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并按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上述例子,木水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分解并分析三方合作协议中各公司之间的业务经济实质,确定了合作各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和性质,从而得出了上例中的合作经营的税务处理方法。 在实务中,各种经营模式千差万别,别说三方合作,四方、五方甚至多方合作的模式可能都会存在,单靠税法和文件是不可能把所有经营模式穷尽的,所以,在分析判断一种经营模式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时,就要牢牢把握经营模式的经济实质,根据经济实质来选择适用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才能解决好实务中的种种具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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