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3-02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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