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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