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98号 2008-05-09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土地税收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每月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每年将土地地籍、基准地价、查处的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信息等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将土地权属变更的有关信息及相关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文件、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勘察定界图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地税、财政部门对已办理完税手续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以及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的纳税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联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收缴纳的清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现有土地登记信息(土地使用人、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土地证号码、座落地、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使用权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等)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是否一致,核实税源;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切实做好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要通过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请纳税人的税源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11月30日前完成税源清查工作,12月31日前,对口上报清查工作总结。 四、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地税部门出具的《转让应税房地产项目完、免税证明单》(附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凡未出具《转让应税房地产项目完、免税证明单》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凡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联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土地税收征管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转让应税房地产项目完、免税证明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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