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9]粤税外字第146号 1989-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外国公司企业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额征收工商统一税或对其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立账、立据和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局,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局。 附件:[89]财税字第10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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