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价税分流企业期初待扣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3]851号 1993-12-3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京税一[1993]429号《关于我市暂停执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实行价税分流的51户企业期初待扣税金的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期初待扣税金动用部分,由企业申报,报市局审批后予以抵扣。截止到1993年12月初止共上报“期初待扣税金抵扣申请表”11户企业,经审查允许抵扣的企业有8户。请各分局按批准的抵扣金额(企业分户抵扣税金额度见附表),抓紧做好1993年税款的抵扣工作。 附件:企业分户抵扣税金额度(略)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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