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1997]090号 1997-02-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国税函[1997]68号文)的精神,现将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调整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 二、在表头纵栏“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在表头横栏增设“本月”一栏,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栏。 四、从1997年起,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布置,2月28日到市局领取《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参数软盘。1997年2月份该报表将随税收会统月报表同时上报市局(1月份报表不再补报,2月份“本月、累计”均报累计数)。 附: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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