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5]180号 1995-06-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精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1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800元。 2、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5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400元。 3、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70元,县(市)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60元。 (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点,省辖市为月营业额5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起征点,省辖市、县(市)及农村均为50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同时免征。 二、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期限对经过批准暂不建账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的期限,县城及县城以下一般为半年核定一次,城市一般为一个季度核定一次。个别特殊行业和业户需要延长核定期限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三、关于建账制为了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核算水平,促使其加强经营管理,依法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建账建制规定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年销售额、营业额在1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议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薄,如实记账,正确核算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经营规模较小,暂不具备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可不设置账薄,但要按规定建立账册(两薄一册),即《个体工商户货物(商品)销售登记薄》、《个体工商户票据粘贴薄》和《商品盘存表》,如实粘贴填写,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额核定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所核定和县(市)、区税务局批准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定额核定的方法和步骤,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组织评议和核定。定额核定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定额,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 四、关于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自觉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申报的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与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不一致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际销售额、营业额与原核定的定额升降幅度在30%以内的,按原核定定额征税; (二)实际销售额、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的,按实际销售额、营业额计算征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个体、私营和集贸税收管理办法,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税负,平等竞争,贯彻落实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政策,积极扶植个体经济的发展。 五、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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