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1999]4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7
摘要:按照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企业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是其欠国家的一种债务,企业被兼并后其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应由兼并企业承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45号       1999-10-27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国有企业被兼并后,原企业的欠税等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破产。

  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而后,财产按清偿顺序偿还,第一是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第二是税款;第三是破产债权。据此,破产企业清偿完第一顺序的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后,尚有余额的即用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企业兼并。

  按照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企业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是其欠国家的一种债务,企业被兼并后其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应由兼并企业承担。

  三、追缴欠税问题。

  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审批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纳税人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又无法强制执行的,征收单位应按闽地税征[1998]48号文的规定逐级向上级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为:欠税纳税人名称、欠税税种、欠税金额、滞纳时间,应加收滞纳金金额、欠缴原因等,各地市局应分别于每年的8月15日和2月15日前将上期死欠情况汇总后报告省局。

  四、追缴滞纳金问题。

  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性款项。现行有关法规性文件规定及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均明确要求对欠缴税款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有权机关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地要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实收不回来的,可比照上条追缴欠税的规定,由各地市局向省局报备。

  附件:地方税死欠税收报告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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