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279号 2003-4-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利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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