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563号 1997-11-19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要按税法精神办理免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证权限。《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涉外处)负责办理、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 三、办证方法。企业应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30日内向省局涉外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4、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表》(一式4份)。 四、证件年检。 发证机关每年6月对《出口退(免)税登记证》进行一次年检。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年检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提供1-4项材料外,还需携带《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申请表》(一份)。经审核,年检合格者,可持年检后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抵税和退税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请手续。 五、变更登记。 《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口企业注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六、违章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口货物的免税或抵、退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证件保管。 《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的重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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