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84号 1999-11-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公司鲁烟[1999]第96号文悉。关于你公司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全省烟草系统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凭由省级商业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通知精神,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系统内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系统内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将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做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山东烟草系统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属分支机构凡能保证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不再单独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已经办理的,可在纳税期前2-3天内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于税款预储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 特此函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