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1]85号 2001-05-2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补充通知》的贯彻实施,按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地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税务管理。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为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纳税人开具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三、认真做好审核评税工作。审核评税是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一项有效而重要的管理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审核评税工作收到实效。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由各地自行印制。个别市、县原自行设计的相关证明、函一律作废,以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为准。 五、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数额较大或比较复杂的个案,请及时向省局汇报。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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