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9]183号 1999-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摩托车等四种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黑价联字[1999]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工本费,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省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省摩托车、胶轮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由现在使用的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改为悬挂车船铝制车船使用税标志牌,各地要加强对车辆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由省局负责统一制作,各地负责车船使用税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按完税证严格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出入库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对按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人力车、畜力车、摩托车、小胶轮拖拉机、大胶轮拖拉机,仍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办法管理,并严格按照黑税征字[1993]第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对摩托车等四种车辆实行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管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停存车辆的场、站、点内行驶的车辆进行纳税检查,但严禁上道堵截行驶的车辆进行纳税检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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