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3]43号 2003-03-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002年,我省各地国税系统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在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评估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增加以下内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税政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加组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 二、评估岗位职责 (一)根据初评结果,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评估指标有1项以上(含1项)属于异常的异常户,将其《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移交传递岗位;传递岗位不单独分设的,评估岗位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传递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商贸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评审工作小组。 三、评审工作小组职责 (一)评审工作小组对评估岗位初审出的异常指标,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和通过约谈举证,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异常,是否移交稽查部门检查。但对评估岗位移交的异常户一年内必须至少移交稽查部门检查1次。 (二)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的内容为纳税评估的各项指标。 四、评审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填制《评审认定结论》,交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 五、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据评审小组的意见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经评审认定无问题的,交评估岗位进行整理归档; (二)经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有问题应予整改,但可以不移交稽查的,填写《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移交评估岗位进行处理。 (三)对经评审工作小组确定为移交稽查的,填制《纳税评估资料移交单》,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六、对税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在每季度的分析报告中,逐项分析异常原因和稽查部门反馈的查实问题情况。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确定“税负率”参考值,对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期间。 七、对稽查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对评审工作小组移交的异常企业,稽查部门应对异常指标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 (二)按季将评审工作小组移交检查的情况反馈给税政部门。 八、本通知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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