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规范税收缴款书“税款所属时期”项目填写要求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检[2003]463号 2003-8-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近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发现税收缴款书填写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款所属时期”项目不填写或填写不全的问题,为加强管理,强化执行,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各分局在执行工作中必须逐项、完整、规范填写税收缴款书,特别是缴款书中的“税款所属时期”项目必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在缴款书上加盖“检查补税”章或“约谈补税”章。 二、[条款废止]对达到重大案件奖励标准,申请奖励的案件,如发现税收缴款书中的“税款所属时期”项目未正确、如实填写,一律不予奖励。 三、对未按照要求完整、规范填开税收缴款书,特别是未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项目,从而引起涉税问题,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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