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5]13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136号      2005-09-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