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所[1999]4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06
摘要: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分2年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43号       1999-09-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以省、地、市、县邮政企业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对象),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进行检查。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分2年在税前扣除。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但对数额较大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分2年税前扣除。

  四、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县级邮政企业为单位计算提取,不同单位的业务收入不得重复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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