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移动电话收款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118号 1999-05-1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收款收据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公司话费收款专用发票收据纳入省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与各市移动通信公司配合,将届时作废的移动电话话费收款收据进行清理、登记并撤消。 二、新的移动电话话费收款专用发票票样由省移动通讯公司提出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移动电话话费税款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以后半年的发票用量计划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微机发票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各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按所在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移动电话话费收款发票。 四、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移动电话话费收款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移动电话话费收款发票的印、领、存、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移动通信公司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类发票交叉使用和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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